博天堂足彩_博天堂足球网-中国足彩网重点推荐

图片

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用户空间| 简体版|繁体版
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基础信息公开 > 博天堂足球网 > 崇政规
发文单位:崇左市人民政府成文日期:
标  题:崇左市人民政府博天堂足球网:加强市区排水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崇政规〔2022〕1号)
发文字号:崇政规〔2022〕1号发布日期:2022年03月04日

崇左市人民政府博天堂足球网:加强市区排水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崇政规〔2022〕1号)

2022-03-04 09:00     来源: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泰产业园(市城市工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城镇排水管理,提升城市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崇左市市区内生活污水范围及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

二、市区排水设施包含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供公众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由相关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由专门机构负责运行管理养护的公共雨水(含雨污合流)与污水处理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自行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雨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排水专项规划,统筹市区内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管理;负责监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小区公共部位排水设施进行管理;具体负责市区内公共污水处理设施和公共雨水(含雨污合流)设施的运行、养护修复工作。

城区政府负责市区排水户排水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区政府负责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公共部位排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不用办理排水许可证的城镇居民排放污水监督管理工作。

城区城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办理市区排水许可证,并对办理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排水设施的规划审批、规划核实工作。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实施排污许可的工业企业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建立全市工业企业重点排水检测单位名单。

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企业,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承担公共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与养护修复工作。

其他污水处理企业,按照其与市政府或主管部门签订的相关协议约定,承担约定范围内的公共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与养护修复工作。

四、排水应当遵循雨污分流、污水集中处理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

五、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规定向辖区城乡综合执法部门申请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排水水质应符合《GB/T 31962-2015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六、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镇排水处理规划,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充分调查掌握周边排水设施的现状资料,就设计条件、接入市政管网条件等咨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作为工程设计条件依据之一。项目的排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审查项目规划总平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审查项目排水雨污分流内容,加强对项目排水路由、接入市政管网位置等内容审核,并应充分考虑住宅小区分期开发建设的污水管网接入情况。在出具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必须明确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

(二)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根据经批准的项目规划条件、总平方案以及国家、地方排水设计规范及相关政策性文件,对排水设施相关内容进行设计、审查。阳台排水按雨污分流设计的,应使用不同颜色标注以区分雨水管和污水管,并正确接入相应的检查井。项目排水设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文件同时完成施工图审查、备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勘察设计质量“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时,应重点加强对排水管网工程涉及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以及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进行审查。

(三)独立的新建、改建、扩建室外排水工程应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相关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需提供排水工程施工图专项审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施工作业需排水的,建设单位按规定修建预处理设施,办理排水许可。

(五)排水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测量单位进行规划定位放线;随道路同步建设的附属排水工程,由道路建设单位委托测量单位进行规划定位放线。未进行规划定位放线的,不得组织施工。

(六)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规定制定的项目质量安全施工方案应包含室内和室外排水系统分部工程专项在内,经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将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纳入项目质量安全监督范围,并重点加强排水管网主要环节和关键工序的现场监管。

(七)各住宅单体工程的排水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竣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确保交付前已接入市政管网设施。如无法按规划要求将生活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建设单位须自行建设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并在必要时提升设备,确保生活污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由排水设施运营单位负责对管网接入情况、一体化设施处理达标情况进行复核。

(八)严格排水管线竣工测量。排水工程开工时,建设单位应当确定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单位;随道路同步建设的附属排水工程,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一确定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单位。采用开挖方式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测量单位在管线覆土前进行竣工测量;采用顶管、定向钻等隐蔽方式施工的,应当在排水工程完工后通水前及时采用探测等方式进行竣工测量。排水管线竣工测量报告内容应包含管道CCTV检测及工程质量验收所需的相关检测内容;相关配套设施(一体化设施、泵站等)竣工测量报告应包含工程质量验收所需的相关检测内容。排水设施竣工测量须满足项目竣工规划核实工作要求,测量单位出具的测量成果报告须能满足建设单位申报办理规划核实和竣工联合验收手续使用要求。产生的测量费用纳入相应主体工程投资。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测量单位对地下管线测量工作进行跟踪检查。

(九)加强竣工验收(监督)管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项目排水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核准要求纳入规划核实范围,并加强项目现场实际建设情况的核实。项目排水工程擅自改动,不符合规划核准要求的,规划核实不予通过。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工程施工图实施排水设施建设,排水设施未按设计图纸完成施工的、未按规划审批要求与市政排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规划核实未予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排水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预验收、竣工验收。排水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应邀请接管单位作为监督单位参与项目竣工测量,未进行管线竣工测量或测量结果未按规划审批要求与市政污水管网连接或与设计方案不一致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擅自将未通过管线竣工测量的建设工程组织竣工验收的,应当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对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或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交付使用的项目,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移交城乡综合执法部门进行严厉查处。

(十)加强污水管网接入管理。新建住宅小区或公共建筑未规范接入污水管网的,不得交付使用。市政道路新建污水管网通水运行前,应负责将道路两侧排入雨水管或雨污合流管的污水支管通至市政污水管。

(十一)依法备案、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建设工程及配套排水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号)的有关规定,将建设工程及配套排水工程竣工测量电子数据在内的全套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为配合加快建立我市地下排水管网普查数据系统,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排水管网测量电子数据移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公共排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工程建设资料移交给相应的排水设施管理维护责任单位,由管理维护责任单位负责移交后的运行、管理、养护等工作。

七、强化施工排水监督管理

(一)加强排水许可管理。建设工程主体工程实质性施工前,施工现场排水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已办理排水许可证、已编制施工排水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查、已建立施工排水工程及生活污水排放的预处理设施(排水沟、沉淀净水系统、化粪池、隔油池等)。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主体工程实质性施工后仍未办理排水许可证的,责令停工并将违法线索移交城乡综合执法部门查处。

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施工许可审批部门应当提醒告知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主体工程实质性施工前办理排水许可证。

(二)加强施工排水监督管理。各级城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施工排水管理,重点对以下内容督促落实:

1.办理排水许可证。

2.编制施工排水方案并实施。

3.排水口数量、位置按照排水许可的范围设置。

4.施工排水、生活污水预处理设施建设和使用情况正常(排水沟、沉淀净水系统、化粪池、隔油池等),禁止直接往市政排水管网或者河道排放施工泥浆水。

5.施工排水系统与市政管网正确接驳,无错接、混接情形。

6.在无建成市政管网可接入的情况下,施工作业排水应当定期抽排外运。

7.排水量、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应当符合排水许可的范围。

8.项目部驻地、工人生活区在工地范围内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排放生活污水。

(三)探索供排水一体化联动管理机制。加强供排水联动管理,新增用水户(居民用水户除外)应当在供水开始前按规划完成排水接驳。在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未依法办理排水许可或未按照排水许可的要求进行排水的,或者擅自增加排污口数量、改变排污口位置及水质、排水量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或者施工排水、生活污水预处理设施已建设但未正常使用,或者存在向市政管网排放泥浆水、散排乱排等行为的,由城区城乡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违法排水户,通过实施供排水联动措施,督促其进行整改。

八、构建市、城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管理体系,形成系统性网格化的排水监管体制。

(一)排水许可审批前现场核实由城区城乡综合执法部门组织,邀请相关部门参与。

(二)加强排水许可批后监督管理。其中:

非施工作业的排水许可批后监督管理由城区城乡综合执法部门组织实施。城区城乡综合执法部门应定期组织各街道办(乡、镇政府)、社区(村)核查辖区内排水户的排水情况,发现未办理排水许可或不按排水许可审批内容违法排水的,由城区城乡综合执法部门组织查处和予以纠正。

施工作业排水许可事后监督管理,参照我市建设工程分级监管的权限,由项目监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坚决制止未经批准擅自接驳市政排水管网以及不按规划审批要求乱接乱排的建设行为。其中:

市政道路两侧地块内部的雨水、污水支管接入市政雨水(含雨污合流)、污水管网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四)分级建立排水监测档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排水监测机构,会同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城区政府指定日常管理机构也应委托排水监测机构定期对辖区内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

(五)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对市区公共雨、污水管道混接错接的情况进行全面排查,负责统筹协调建设单位制定排水管网改造项目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纳入城建计划,负责对市区内排水管网普查存在问题进行整治。对列入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的市区排水管网改造工作计划的现状居民小区,其红线范围内的排水管网改造工程,由城区政府组织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小区业主共同组织实施。本实施意见正式印发后新建的居民小区,根据本实施意见第六条实施。

(六)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排污的违法行为。

九、公共排水设施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自建的排水设施的维修养护,由产权人负责管理。公共排水设施的运营单位和自建排水设施的产权单位应保障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十、市区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建设、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卫生等相关部门及城区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监督管理,发现违法排放污水、排水配套设施不完善、维护管理缺位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纠正。对不及时整改的违法行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应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个人作出行政处罚。

城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排水户存在的以下行为按照《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标准进行处置。

(一)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五)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排水户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各级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由城乡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调查处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行政许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结合城市体检工作,委托第三方在1-2年内对市区排水系统建设及运维管理开展1次全面排查。同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号召群众积极监督。

十三、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十四、各县(市)、中泰产业园(市城市工业区)参照执行。

崇左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下载: